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关于调整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9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696号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 1389号),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对进口部分水产品启用《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共4类鱼种,13个海关商品编号的水产品。

  为进一步完善对进口水产品的查验机制,根据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对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水产品海关商品编码予以公布,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进口附件1所列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附件2)。进境时,有关单位应主动、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有关水产品原产地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确定。

  二、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时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附件1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6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1389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实施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清单

  
中文名
海关商品编码
英文名
拉丁名
中文商品名
英文商品名
英文缩写
  冻大眼金枪鱼
  0303440000
  bigeye tuna
 
  thunnus obesus
 
  大眼金枪鱼
  bigeye tuna
 
  bet
剑鱼
0302470000
0303570000
0304450000
0304540000
0304840000
0304910000
sword fish
xiphias gladius
剑鱼
sword fish
swo
  蓝鳍金枪鱼
  0302351000
0303451000
  bluefin tuna
 
  thunnus maccoyii
  大西洋蓝 鳍金枪鱼
  bluefin tuna
 
  bft
  南极犬牙鱼
0302830000
0303830000
0304460000
0304550000
0304850000
0304920000
toothfish
dissostichus sp
银鲈
sea bass或 toothfish
 


  

  附件2: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

  
1. 进口单位
3. 商品编码
5. 进口数量(单位:千克)
7. 收货单位
2. 编号
4. 海关商品编码
6. 有效截止日期
8. 报关口岸
兹证明  (国家或地区)的  号渔船本次进口的上述产品为合法捕捞证明产品。
  签发机关印章:
农业部渔业局合法捕捞
产品证明专用章
签发日期:
备注:1. 每份证明只填写一个鱼种;
 2. 本证明为“一批一证”,仅供一次报关使用;
 3. 本证明涂改无效。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