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办函[2011]8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05年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我省渡口渡船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改善,渡运安全事故明显下降,但仍然存在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滞后、保障机制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切实防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巩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工作要求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幸福广东的要求,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和完善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以落实渡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关键点,以乡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和演练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渡运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渡口管理人员及渡工的安全管理知识、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海事部门要积极予以指导、协调。各地要制订和完善渡口渡船紧急事件应急反应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渡口渡船联合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要加强对群众的渡运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渡运安全意识,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等形式,让群众参与渡运安全监督,形成人人关注渡运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监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完善渡运安全应急信息联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档案,记录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日常检查以及年度评估计划和落实情况等内容。各镇(乡)人民政府要加强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对渡口渡船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管,督促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并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单位、责任人的隐患治理工作任务。海事部门要加强对渡口通航水域巡查和渡船安全检查,严厉查处渡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渔船载客渡运。渡口经营人要切实承担渡运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渡口内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渡运安全日常管理。各职能部门发现渡口渡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措施,定期开展评估,完善渡口渡船安全考核工作,稳步推进渡口渡船长效管理机制。各地级以上市要明确县、乡、村各级和渡口经营人以及有关职能部门渡运安全管理的职责,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并逐级签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和渡口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纳入下级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终考核,落实渡运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落实保障措施
(一)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和水上交通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渡运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制度。由广东海事局牵头制订《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各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各地要尽快制订完善相应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二)创新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探索通过建设中央视频监控系统、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渡口、重点渡船的监管工作,实行远程监控和现场巡查把关相结合,勤查严管,综合治理非法渡运行为。
(三)保障渡口渡船安全投入。省交通运输厅要加大全省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力度。省级财政要对渡口渡船更新改造专项资金及渡运配套资金给予支持,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各地要把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和渡工生活补贴等费用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为义渡和半义渡渡船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并督促经营性渡口渡船自主购买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有条件地区要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联动,明确责任,认真落实本意见。海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