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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 2007-08-03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卫生局局长孙德俊受云文霞副市长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意见,有序推进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加大投入,完善农村牧区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常委会全体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工作情况报告的表决结果为满意。
 在审议中,针对我市农村牧区医疗保障工作存在的农牧民健康意识不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不高,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和卫生人才匮乏等问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要加强宣传引导,努力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加大健康教育力度,普及医疗保健、优生优育、地方病防治等知识,提高农牧民健康、卫生意识;大力推进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建设,引导农牧民建立良好的健康卫生习惯,从源头上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
  二、要积极探索,深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充分考虑农牧民的现实需求,探索补偿模式,增加农牧民的受益面,广泛引导农牧民自愿“参合”。积极建立和完善筹资、组织、管理和监管的长效机制,逐步扩大“新农合”的覆盖范围,拓宽“新农合”的筹资渠道,保证各级政府投入及时足额到位,提高“新农合”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增加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每年新增的卫生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增长幅度的要求,确保随着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对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牧区卫生基础设施陈旧、设备缺乏的状况,提高卫生医疗机构综合服务能力。
  四、要深化改革,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队伍建设。从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措施,建立人才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良好机制;继续实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加大基层医疗机构在职人员的学历和执业资格培训,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较强综合服务能力、较高素质的农村牧区医疗队伍。
  请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在送交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后,于2007年10月31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督查责任人:那音太
  督查责任单位: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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