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11]465号
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你们《关于核定湖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交财〔201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关于湖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即各类收费车型费率按小型车每车公里0.60元计算,其中,一类车收费标准为0.60元/车公里,二类车收费标准为1.20元/车公里,三类车收费标准为1.68元/车公里,四类车收费标准为1.80元/车公里,五类车收费标准为2.10元/车公里。
收费车型分类和收费系数,按照我省现行高速公路的收费车型分类标准及收费系数执行。行驶我省高速公路的载货类汽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减征标准、etc用户(包括非现金支付方式用户)车辆的减征标准等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期限自该项目开通运营之日起十五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