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文化经营者管理费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08 生效日期: 1994-10-0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1994)33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省文化厅《关于恢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文化经营者管理费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请各级工商、文化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切实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近年来,全省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部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加强了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自黑政发(1992)40号文件规定文化管理部门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国家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难以到位。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进一步增强对我省文化市场的管理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恢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取个体文化经营者的管理费。

  二、为了不加重个体文化经营者的负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收费标准由原来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收益额的3%降到1%收取。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收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省文化厅、财政厅、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繁荣我省文化市场做出贡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 龙 江 省 文 化 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