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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1 生效日期: 2011-12-21
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布文号: 文物政函[2011]1940号
  局机关各部门: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已经国家文物局2011年12月20日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的效率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与国家文物局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和其他相关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能: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调查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起草行政复议有关文书;

  (三)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协调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有关事宜。

  有关司室协助政策法规司办理属于本司室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

  涉及国家文物局机关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诉讼案件,由机关服务中心为主办理,政策法规司予以协助。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属于国家文物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政策法规司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依法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对属于有关司室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政策法规司应当将基本案情、受理情况及相关申请材料提交有关司室研究,有关司室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室审定;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或者意见分歧较大案件的处理意见,应当报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

  政策法规司根据审定的处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局领导批准后加盖办公室公章,依法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后,应当研究提出应诉方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组织开展应诉活动。

  对属于有关司室业务主管范围内的诉讼案件,政策法规司应当将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有关司室研究,有关司室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九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必要时可以聘请专职律师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定期对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案件办理工作经验,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文物局设立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专项经费,保障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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