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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依据国家建设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2004年《河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房屋修缮(古建筑明清分册)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与2004年《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河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单位估价表》(古建筑明清分册)配套使用,并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二、本费用定额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2004年10月3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费用定额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