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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0 生效日期: 2011-12-2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11年2月21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从近期督导和检查情况看,部分市(地)、县(市)存在着对水利普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经费落实不完全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总体进度和质量。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按国家要求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更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各地要切实重视水利普查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着力抓好组织推进。

  

  二、进一步加强普查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将水利普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对未列入当年预算的要追加普查经费,确保水利普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各级水利普查办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普查资金。省水利普查办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市(地)、县(市)水利普查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按照《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11〕161号)第十三条“完整、准确、系统的水利普查档案是水利普查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凡水利普查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不得进行水利普查工作验收”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督促当地水利普查机构尽快完善水利普查档案,落实专人,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12号)规定,对形成的水利普查成果和涉密文件材料要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数据传输和使用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普查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落实水利普查工作领导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严把普查工作时间节点关和数据质量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水利普查工作制度,提高水利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水利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到位、检查指导到位和跟踪落实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严重滞后、质量控制不严、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普查数据成果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要求、严重影响全省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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