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国土资综[2011]307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固体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041号)精神,为做好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抓紧部署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的有关要求组织审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年度矿产资源统计数据。要加强组织直辖市,确保统计工作进度和储量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二、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组织矿山企业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填报单元,按照一证(采矿许可证)一表的要求,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填报纸质《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以下简称《基础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开展了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矿山企业,应依据矿山储量年报填报《基础表》。对于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采矿权年检。
三、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于2011年2月17日之前,将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库tjk(非普通砂石粘土,普通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储量基础库jck(地热、矿泉水)和“2010、2011年度矿山整合情况表(非普砂部分)”(详见附件1)电子版报省厅储量处。省厅将对各设区市报送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数据进行集中审查、汇总。
2011年度储量统计电子数据库统计工作仍采用“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管理系统”统计库软件。省厅储量处将2011年统计数据库底数及相关说明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统计工作人员,请注意查收。
四、严格按照2011年度统计工作注意事项开展本年度储量统计工作,详见附件2。
联系人:何丽梅(省厅储量处)
办公电话:0591-87665900
移动电话:13609598779
电子邮箱:fjclc@126.com
附件:
1.福建省_______市(县、区)2010年度矿山整合情况表(非普砂部分)、福建省_______市(县、区)2011年度矿山整合情况表(非普砂部分)
2.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注意事项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福建省_______市(县、区)2010年度矿山整合情况表(非普砂部分)
矿山编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人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整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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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_______市(县、区)2011年度矿山整合情况表(非普砂部分)
矿山编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人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整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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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整合情况必须写明整合时间,由哪些矿山(矿山编号,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整合而成。
附件2
2011年度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注意事项
1、检查统计库中矿山,将已关闭矿山,采取“占用转残留”处理残留储量,检查处理之后,凡上表矿山,必须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填写矿山信息,包括矿山名称、矿权人名称、采矿许可证号;矿区名称必须严格按照地质报告名称填写,不得随意编写。同时,进行本年度统计工作的同时,检查本地区储量统计数据库中上述信息存在错误的,须认真进行核对修改,不允许“矿权人名称”与“矿山名称”相互混淆的情况出现,矿山信息和矿区信息作为本年度全省统计数据检查的重点。
2、按近两年矿权整合情况合并整理已上表矿区和矿山,不允许删除任何一个矿山或矿区,必须严格使用统计软件中“合并”功能,合并后,在储量数据的编辑时调整储量数据,并在备注中说明矿区或矿山整合情况。
3、本年度新增矿区已更新至下发的数据库底数中,若需要新增上表矿山,必须先查询该矿山所在矿区是否已经存在,若已存在底数中,则在该矿区下采用“未利用转占用”功能新建上表矿山,若在底数中不存在,则应先“新建矿区”,矿区编号应询问厅储量处登记人员,不得自行编号,矿区信息按评审报告、意见书等有关资料如实填写,再在该矿区下采用“未利用转占用”功能新增上表矿山。
4、本次下发数据包括2010年统计审查通过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