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建质字[2011]1298号
各区县住建(建工)局,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各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繁重,目前正值建设的高峰期,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2011〕8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意识,防止“瘦身”钢筋、“粉末砖头”“ 伪劣保温材料”等用到工程上,经研究决定,从12月1日起,集中一个月时间,对全市范围内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进一步落实建设、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质量监管工作,杜绝伪劣材料用到工程上,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二、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时间安排
检查阶段:2011年12月1日至12月25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沿江开发区、栖霞区、雨花区、高淳县、溧水县保障房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全面检查。市属统筹的由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负责,六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房工程由市建工质量监督站负责。
督查阶段:2011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
委质量安全监管处会科研设计处、住房保障房处和市建工质监站、市散装办等组成联合检查组(具体时间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开展督查专项检查。
四、检查内容
(一)法定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三)现场使用建筑材料质量状况( 重点检查有无使用“瘦身”钢筋、“粉末砖头”、 伪劣“保温材料”);
(四)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五)在建工程项目禁止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
五、几点要求
1、全面检查 坚决整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行为,履行职责,立即行动起来,积极组织开展全面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区县建设(建工)局和相关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完善各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特别是严格执行分户检验和竣工验收两项验收制度;加强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空、渗、漏、裂等质量通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涉及结构、安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改,并落实专人负责,跟踪管理,消除隐患前不得复工。
2、不走过场 严格检查。各地对所有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一个不漏的进行全面检查,达到“四个查清”的要求,即:查清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数、套数、建筑面积,查清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状况,查清建筑材料进场复检使用情况,查清工程质量隐患和问题。
3、有责必究 严格执法。这次检查工作中,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企业工作不落实,现场存在隐患处理不及时的,要按规定及时实施相应的处罚;对存在质量责任不落实,现场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沿江开发区、栖霞区、雨花区、高淳县、溧水县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所有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查情况,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负责汇总市级统筹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查情况,市建工质量监督站负责汇总六城区范围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查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将自查项目和检查情况报委质量安全监管处。
联系人:董国强 邮箱:zjwzac@163.com
联系电话:83753598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