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人社函[2011]609号
江苏苏欣农机连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对部分岗位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苏欣农机[2011]41号)收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为:(一)实行年薪制且事先有约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技术服务人员。上述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请你公司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用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切实维护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以上批复意见,请按规定向职工公示。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