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4]70号
彩虹集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请示》(彩团股份[2004]5号)及相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本次股份转让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国资产权[2004]814号),相应股份的性质仍为国有股,不改变国家对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的控制地位,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股东出资而持有彩虹股份23644万股(占总股本的56.1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本次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