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关于聚焦“四个第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打造中国人才与科技创新名城的决定》,深入贯彻和加快实施《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八项重点计划的通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业投融资体系,加速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紫金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以政府主导设立,市场化方式运行,旨在弥补市场失灵,对种子期、初创期及成长期等不同产业发展阶段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
第三条 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科委、财政局、经信委、金融办、国资委、审计局、工商局、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等部门及管理机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基金的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包括基金的政策导向、资金筹措、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联系管理机构、基金日常监管、提请召开委员会成员会议等。
第六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委托市科技创业投资集团管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承担基金的受托管理和市场运营职能。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资金来源:
(一)市级财政资金;
(二)市各相关区县、开发园区资金;
(三)经申请获得的国家、省市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以股权形式出资的资金。
第八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可采取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第九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按照资金投资用途进行区分,分类决策,分类管理。
(一)种子基金:由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实行滚动积累。专项用于扶持和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科技人才、专有技术或专利、科研课题项目,促进其技术孵化、产品企业化运行。
(二)直投基金:占基金规模的30%左右,即:总规模3亿元左右,首期规模1.5亿元左右。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主要针对成长早期和成长扩张期的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并吸引带动社会资本投资。
(三)参股基金:占基金规模的50%左右,即:总规模5亿元左右,首期规模2.5亿元左右,主要为发挥母基金功能,参股设立投资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投资子基金。
除种子基金外,直接投资基金和引导基金可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十条 基金必须选择授牌的科技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资金监管工作。资金托管银行要定期向委员会办公室反馈资金情况。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主要对象为进入市科技创业企业数据库的企业。
(一)直接投资
为了突出弥补市场失灵领域,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中,种子基金投资对象为南京市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市外优秀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才在南京的落地。直投基金部分可直接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进行主导投资。
(二)参股投资
参股投资指参股设立其他创投基金及创投企业,该类创投基金必须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项目为主,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等早中期科技项目投资额不得低于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参股投资额的2倍。
(三)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其他创投基金及创投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可以与其他创投基金及创投企业共同投资,跟进投资比例原则不高于社会创投基金投资额的30%。
第十二条 委员会和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不同投资方式制定相应的投资决策管理办法。其中:
(一)种子基金投资实行企业申请和基金管理公司营销相结合、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尽职调查,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确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额度和使用方式,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直接由基金管理公司按政策导向要求,按一般创投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实施投资。
(三)参股投资由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合作方案,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具体退出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委员会负责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督促检查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委员会负责对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工作的考核,对于种子基金、直投基金、引导基金的运作效果分类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员会相关部门定期报告科技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委员会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