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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 1998-03-31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财税政[1998]21号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闽财税政[1997]067号文的精神,为认真做好我省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工作,我们制订了《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具体办法
  一、在企业破产(兼并)时,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银行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破产(兼并)企业的名称、隶属关系、经济性质、行业类别、破产(兼并)的原因;
  2.破产清算小组向破产批准机关提交的报告,破产批准机关批准的文件;
  3.破产财产总额、破产财产中的土地资产的数额;
  4.银行和破产企业的贷款合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形成银行呆、坏帐损失的数额;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银行报送的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的破产企业,按照《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中扣除土地资产后的余额,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在核定可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后,根据各债权银行的破产债权占全部破产债权的比例,核算出各债权银行可从营业税中抵扣的呆、坏帐损失。经送破产企业所属的财政机关认定后,上报省地税局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允许抵扣的呆、坏帐损失按下列公式计算:
  债权银行可从税款中抵扣的呆、坏帐损失=[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数额-破产费用-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欠交税款]×债权银行拥有的破产债权/破产企业应支付的债权总额-债权银行已取得的破产财产数额
  三、经省财政厅审批,准予从应缴纳的金融营业税中抵扣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分若干年抵扣,具体年限由当地财政、地税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对银行每年实际抵扣的税款应于12月3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四、对经审批准予从营业税中抵扣的税款,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属于地、市、县应负担的部分,省级财政每年将通过年终上下级结算相应扣回。
附件2:银行呆、坏帐损失申请抵扣营业税审批表
 债权银行             破产企业名称
     项  目        行次 金额债权银行主管税务机关
 破产企业的财产总额        1
 其中:土地资产          2      盖章 年 月 日
 破产财产总额(3=1-2)      3     破产企业隶属县(市)
 破产费用             4        财政机关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资和劳保费用   5
 破产企业所欠交税款        6      盖章 年 月 日
 可用于支付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   7      省地税局
 (7=3-4-5-6)
 债权银行拥有的破产债权      8
 破产企业应支付的债权总额     9      盖章 年 月 日
 债权银行应得到的破产财产     10      省财政厅
 (10=7×(8÷9)
 银行实际已取得的破产财产数额   11
 银行应得未得的破产财产即可从营  12      盖章 年 月 日
 业税中抵扣的呆、坏帐(12=10-11)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由债权银行的主管税务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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