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食品药品市场经过多次专项整治和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仍存在一些问题,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现象屡有发生,少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和管理水平下滑,特别是一些不法商贩冒用藏药产品以及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名义,大量从事违法制售假冒藏药产品的活动,不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了我省食品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农产品、中藏药材标准化建设,发展现代流通体系,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确保人民群众食品药品的消费安全。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主要内容是:以质量卫生安全为主题,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和市场准入两个环节,全面整治无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比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行为,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目标是:通过整治,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食品药品的安全状况得到改善,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对食品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重点地区是:西宁市、海东地区、格尔木市以及城乡结合部和省际接壤地区。 
  实施食品药品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协同配合,把食品药品放心工程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 
  (一)狠抓生产加工环节整治,加强源头监管。以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监管为重点,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农产品和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严格质量标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实施农产品安全监测制度;加强江河流域和空气质量环境监测,改善生态环境,建立绿色农产品基地;开展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整治,着力解决蔬菜有机磷等农药残留问题;开展畜产品使用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整治,严查“瘦肉精”污染;进行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整治,查处氯霉素污染。 
  加强对食品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制度措施,不断加强食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依法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快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提高药品生产和中藏药材种植养殖的管理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青海实际,分工负责实施绿色食品药品规划,积极推进绿色食品认证,建设农产品和中藏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我省绿色食品药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我省食品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加强市场质量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食品药品的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加强行政审批,严格办事程序,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进货检验制度,推行购销索票、市场销售备案和质量追究制度,积极推广统一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全面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严格执行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的设置标准,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售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挂靠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全面清查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产品,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行为。 
  (三)积极推行现代物流方式,努力提高市场组织化程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以药品零售连销经营为突破口,积极推进食品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农牧业产业化和连锁经营、配送等现代营销方式。鼓励连锁经营门店进入社区、农村牧区,推广农贸市场改超市,鼓励实行经营企业与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生产者直接挂钩等新型的购销方式,畅通“绿色通道”。 
  (四)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彻查大案要案。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的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查处三个环节的行政监管。对不具备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准其开业、生产,已经开业的要立即停业整顿;对在日常监管和突击检查中发现的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在查办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努力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坚决杜绝以罚代刑。药品市场的整治工作要同国家专项打假工作和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等有机结合起来,加强部门联系,形成打击假劣药品的合力。 
  (五)进一子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青海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细则》,制订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法律责任,以及预防与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与发布等制度。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加强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食品药品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食品药品的行业自律。要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记录在案、向社会公示等措施进行警示和惩戒。要重视新闻舆论的监督,大张旗鼓地宣传好的典型,对影响恶劣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曝光。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把我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落到实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成立青海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实施和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马培华 副省长 
  副组长:王予波 省政府副秘书长 
  才让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周银标 省经贸委副主任 
  孙尚运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杨汝坤 省计委副主任 
  任三动 省公安厅副厅长 
  辛积善 省农牧厅副厅长 
  曹正逵 省卫生厅副厅长 
  李惟恒 省教育厅副厅长 
  高 煜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宋延年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祁生奎 省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才让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行动和有关事宜。 
  各成员单位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制订本部门、本行业的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细则。计划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定价药品的价格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管理条例》,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卫生的日常监管和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强化餐饮业食品进货源头管理,建立健全验收检查和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及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严格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卫生标准的检查;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食品包装物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和学校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断深化“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网络监督”新型的监管机制,大力推进GMP、GSP、GAP认证工作,加强部门联系,打击假冒生产销售藏药产品的违法行为。农牧部门要组织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经贸部门要加强食品流通行业的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各种欺行霸市行为。质检部门要加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力度,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专项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食品药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以及农产品、中藏药材种植基地周边环境的治理。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实施。各地要抓紧部署,尽快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省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