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建管质字[2011]1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一要全员参与,动员所有的监督人员、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投入到大排查活动中,彻底检查责任到位情况、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二要全面覆盖,坚决不放过每一个工地、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台机械设备,特别是要对各类园区、保障房等工程进行重点排查;三要全力整改,对发现的任何隐患,都要多措并举,强力整治,切实做到责任、人员、时限、措施、资金五到位;四要重点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停工整顿,隐患不消除,坚决不能恢复施工。
三、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凡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严肃查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对建设单位暂停拟招标项目,要求其对在我市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期间暂停施工;属代建项目的,暂停代建单位投标资格。
(二) 对施工企业暂停该企业和该项目经理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要求其对在我市承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期间暂停施工;属本地施工企业收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收回《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事故调查结论确定后,有责任的本地施工企业暂停资质申请,重新审查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相应处理;有责任的外地入青施工企业吊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有责任的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收回《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三)对监理企业暂停该企业和该项目总监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 属本地监理企业收回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收回《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证》。
事故调查结论确定后,有责任的本地监理企业暂停资质申请,重新审查企业资质条件,按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予以相应处理;有责任的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吊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证》,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现场、班组和每一个工作岗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建设,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安全教育培训;要确保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发生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所开发、承建、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把所有施工现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督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人员,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