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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建管质字[2011]11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冬季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积极应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长期性和反复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施工管理的全过程,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突出位置,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立即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扎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深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一要全员参与,动员所有的监督人员、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投入到大排查活动中,彻底检查责任到位情况、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二要全面覆盖,坚决不放过每一个工地、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台机械设备,特别是要对各类园区、保障房等工程进行重点排查;三要全力整改,对发现的任何隐患,都要多措并举,强力整治,切实做到责任、人员、时限、措施、资金五到位;四要重点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要立即停工整顿,隐患不消除,坚决不能恢复施工。

  

  三、严肃查处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凡发生死亡一人及以上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一律严肃查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对建设单位暂停拟招标项目,要求其对在我市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期间暂停施工;属代建项目的,暂停代建单位投标资格。

  

  (二) 对施工企业暂停该企业和该项目经理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要求其对在我市承建的建筑工程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期间暂停施工;属本地施工企业收回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收回《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

  

  事故调查结论确定后,有责任的本地施工企业暂停资质申请,重新审查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相应处理;有责任的外地入青施工企业吊销其《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有责任的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收回《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按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三)对监理企业暂停该企业和该项目总监全市范围内工程投标, 属本地监理企业收回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外地入青监理企业收回《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证》。

  

  事故调查结论确定后,有责任的本地监理企业暂停资质申请,重新审查企业资质条件,按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予以相应处理;有责任的外地入青监理企业,吊销《外地工程监理企业入青信用证》,清出青岛市建筑市场;有责任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建议发证机关注销其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现场、班组和每一个工作岗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机构建设,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安全教育培训;要确保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发生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所开发、承建、监理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监控,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依据《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把所有施工现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明确监督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事故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人员,依法追究其监管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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