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国房字[2011]1199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程序》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局(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反映。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程序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市场价格,根据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7年第9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管理预防腐败行为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526号)和《关于加强土地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费用
按照“公开招标、综合评分”的原则,综合考虑资质、业绩、报价和社会信誉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择优选取具有全国范围或广东省范围内执业资质,实力雄厚、诚信度高的土地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入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土地评估机构备选库以两年为一周期;我市公开出让土地(不含花都区、番禺区的工业用地以及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增城市)进行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从该库中选取。每年的评估费用实行包干制,具体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约定。
二、标的分配机制
按照合同约定两年期内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机构工作量相当的原则,由广州市土地利用发展中心(下称:市土地利用中心)在评估机构中进行分配。分配时应综合考虑拟出让地块位置、规模、用途、供地时序以及评估机构对区域房地产市场熟悉程度等因素设定参与条件,通过摇珠等随机方式来确定,确保分配公正性以及评估机构业务量基本平衡。
三、委托地价评估
每年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计划及其预安排公布后,由市土地利用中心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初步测算,以掌握全年的土地收益情况。
具体宗地在具备出让条件后,市土地利用中心负责将详细的规划条件等资料提交评估机构,并委托其进行评估。
四、组织现场勘察
评估机构应在接受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工作,储备主体、市土地利用中心、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随同参与。现场勘察应重点勘察宗地状况、开发利用现状、交通状况及周边配套状况,充分调查周边房地产市场状况,填写《土地估价现场勘察表》并拍照,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土地现场勘察工作规则的通知》(穗国房估字〔2011〕27号)要求执行。
五、编制估价报告
评估机构应在现场勘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提交土地估价报告(包括土地估价结果报告和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和多媒体材料。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要求,遵循估价原则,结合待估宗地状况,原则上选取两种以上的估价方法进行评估,并综合确定土地市场价格。土地估价报告应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编制。
六、审核估价报告
市土地利用中心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 2001)》的要求,审核评估机构所采取的估价方法、技术路线、参数设定等内容,并结合供地政策、产业导向、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状况、宗地情况等对评估机构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最后将评估价格及建议出让起始价编入出让方案。
七、集体决策审批
经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和分管局领导审核的出让方案,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和集体决策,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用地,由各评估机构分别评估,评估报告提交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进行专家评审后,将经专家评审的结果提交市国土房管局业务会审会议集体决策。
八、实施全程监管
公开出让土地价格评估工作由市土地利用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全程监督评估机构评估工作情况、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的情况,检查评估工作质量、督查工作进度。
九、建立奖惩机制
根据评估机构表现,建立评估机构诚信档案,对于评估过程有失客观公正、评估结果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的评估机构,不得进入次年政府采购名单。对于评估依法依规、认真负责、成果质量好的评估机构,联合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给予表彰。
对于在评估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的评估机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责任。
十、本工作程序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