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2011]第16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异地连锁店增值税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汇总申报纳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11]100号),经苏州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审核,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均为直营门店,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各门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意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该公司及其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以及发票使用等问题按《关于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后在苏州市设立的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纳税方式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名单(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