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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植保植检站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
3、《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行政法规 |
1 |
植物检疫条例 |
国务院 |
1983.1.3生效 |
部门规章 |
2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农业部 |
1995.2.25生效 |
政府规章 |
3 |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
省政府 |
1996.6.4 |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6项)
1、未按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包括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3、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在隔离试种期间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4、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以及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二)行政强制(共7项)
1、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
强制种类:封存、没收、销毁、责令改变用途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在调运过程中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4、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5、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6、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引起疫情扩散的
强制种类:责令当事人销毁、除害处理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
7、对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
强制种类:彻底消灭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四条
(三) 行政征收(共1项)
1、收取植物检疫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四)行政确认(共4项)
1、专职植物检疫员的考核认可及备案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
2、对补充的植物检疫对象的疫情认可发布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
3、对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或撤销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农业部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4、对省内新增加的植物检疫 和应施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确定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七条
(五)行政补偿(1项)
1、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六)行政监督检查(共2项)
1、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种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2、对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调查
法律依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六条
(七)其它行政行为(3项)
1、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出疫区的限制在疫区种植使用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审批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三条
2、从国外引种的植物检疫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二十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3、植物(农作物和水生植物)检疫证核发
法律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