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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食药监药安[2011]884号

  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要求,本次换证现场检查由省局负责组织现场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企业应按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文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换证申请,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换证申请、换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我局;

  

  2、我局将组织换证申请企业的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拟在11月底12月初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为做好本次换证工作,我局将组织换证检查条款有关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67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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