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 2005-07-2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5]262号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5]6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5]621号批复如下: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苏州(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煤洁净燃烧火力发电、生产销售热力、电力及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规定,同意对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从事供热和供电等能源项目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