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食药监稽[2011]178号
各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加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做好我市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现将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杭州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由属地区、县(市)局负责。浙江省外生产供货的基本药物药品样品备案工作由市局负责。
二、市局在接到省局基本药物品种清单后及时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三、属地监管部门应告知供应基本药物的本地生产企业在厂内留样库设有样品备案专区或专门标识。
四、属地药监部门应加强对备案样品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应不少于一次,经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市局。
五、基本药品已过有效期,未重新备案的,属地药监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通知省药品监管机构。
六、杭州市承担省外生产企业基本药物样品备案的经营企业除省局指定的浙江英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外,暂不增加其它药品经营企业。
附件: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浙江省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区域备案单位的通知(略)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