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教勤[2011]18号
各区县教委,各高等学校、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市教委直管直属单位:
冬季是火灾、煤气中毒、交通事故、滑冰溺水等事故的多发期。为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按照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部署,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扎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各学校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依法履行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科学细化、明确各项安全职责,切实把各项安全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到人。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和考核制度,落实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二、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各单位、各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板报、广播、宣传栏、校内电视等切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好防火、防煤气中毒、依法燃放烟花爆竹、防滑冰溺水、交通安全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掌握安全常识,培养安全行为,熟悉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自护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三、认真做好冬季防火工作
各单位、各学校要根据冬季防火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消防条例》,结合《教育系统“清剿火患”战役暨消防平安二号行动工作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法人主体责任、部门责任、岗位责任,落实各项消防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各单位、各学校要争取属地消防等专业部门的支持,全面梳理检查火灾隐患。重点加强寄宿制学校宿舍特别是高层学生公寓的防火管理,严格电器的使用管理,严禁使用明火。要注意对电线电路等的安全检查,防止因其老化引起火灾,保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畅通。规范煤气、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操作,对设备和重要部位定期认真检查,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结合“11.9”消防宣传周,适时组织开展火灾逃生演练等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四个能力”建设,确保冬季校园消防安全。
四、全力保障师生交通安全
各单位、各学校要重视师生的交通安全,根据《教育系统实施文明交通行动实施方案》,引导师生做文明交通的表率;结合冬季特点,防范雾霾、降雪天气以及道路结冰对交通安全的影响。加强校车的管理,特别是接送山区学生校车的管理,避免发生校车事故;加强学校自有车辆的检查、维护和管理,建立维护保养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组织外出活动要租用有资质的车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五、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工作
各单位、各学校要在区县烟花办的指导下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的各项工作措施,引导师生自觉遵守购买、燃放规定,依法、文明、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学校要利用主题班会、冬令营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做好禁放时段、禁放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禁放点要做好禁放标识的张贴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大节日期间值班巡逻力度,做到禁放点有人值守盯防。
六、积极防范滑冰溺水事故
各单位、各学校要教育学生在上下学路上和假期不到河、湖、水库等结冰水域走动和滑冰,不到未开放的冰面游玩。寒假前要做好防滑冰溺水的针对性教育,并以“给家长的一封信”的形式,让学生家长尽到监护人的责任。要争取相关部门、社区、村委会支持,在危险水域设置警示标志,并与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做好预防煤气中毒工作
各单位、各学校要做好预防煤气中毒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煤气中毒的意识,让每个师生掌握防煤气中毒的常识和方法,重点加强对高等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校外租房学生的管理和宣传教育。开展预防煤气中毒检查,重点对家属区、外来人员住所、出租房屋等部位细致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八、周密组织扫雪铲冰和供热工作
各单位、各学校按照“门前三包”的规定,做好扫雪铲冰工作,保证雪后各单位、各学校责任区内路面、活动场所等部位没有积雪和结冰现象。寒假期间要协调安排好扫雪铲冰人员,对责任区内的积雪、结冰及时进行清理。目前已经进入冬季取暖期,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检查供暖设备,做好冬季取暖工作,保证师生宿舍室内温度达到标准,让师生温暖过冬。寒假期间要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分区供暖,避免能源浪费。
九、妥善应对冬季极端天气
各区县教委针对冬季极端天气(含局部极端天气),要与气象等相关部门会商,科学判断,适度响应,以保障师生的交通和上课安全。如需停课或调整上下学时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向本辖区内发布,并报市教委备案。全市性停课或调整上下学时间,由市教委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各区县教委要把停课时间及时通知校车、营养餐公司等与学生上课有关的单位。
十、有关要求
各单位、各学校要按照通知要求,针对上述项目,结合本单位、本学校实际,按照属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部署,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同时做好设施设备冬季维护保养,确保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温暖过冬。
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突发事件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严防漏报、瞒报事件发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