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城都字第0940138152A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台南县政府府城都字第0940138152A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本要点依据都市计划法台湾省施行细则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申请设置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用事业设施暨一般商业设施其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暨申请程序详附表一暨附图一所示。
三、需申请筹设许可总量管制案件,申请人应备齐下列文件,送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办理: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人之姓名机关名称及住址、电话、申请地号、基地面积、申请事由,并由申请人签名及盖章(详附表二:申请书格式)。
(二)最近六个月内核发之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
(三)最近三个月内核发之地籍图、土地(及建物)登记誊本、土坉同意使用之证明文件(引请人为土地所有权人免附)。
(四)总量管制之各单元使用土地概算表(详附表三:申请使用土地概算表)。
(五)基地周围五十公尺都市计划套绘图。
(六)筹设计划书(依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相关规定)。
四、各类申请案件其核准条件如附表四、附表五,其中附表五第一目一般零售业、一孺服务业及餐饮业及第二目一般事务业及自由职业事务所,得视实际需要另订使用条件及管理维护事项。
五、行业属性认定如有疑义,由该管(工商)主管机关或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之。
六、申请人取得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筹设许可后,应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建照,逾期者取消其预登录使用面积数据。
七、因前点取消预登录使用面积数据之申请人,申请建照时,若申请面积已超过该工业区总量管制面积,工务单位应不予核准其建照申请案,申请人不得有异议。
八、使用执照及变更使用执照正式核发后,工务单位应副知都市计划单位予以正式登录;撤销或变更处分时,亦应副知都市计划单位办理变更登录事项。
九、本要点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