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财库[2011]72号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深圳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4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行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一期)。现就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一期)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3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1亿元。
(二)时间安排。2011年11月25日招标,11月2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30日发行结束。
(三)上市安排。本期债券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上市交易。
(四)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2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4年11月2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本期债券由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支付发行费,之后的还本付息等事宜由财政部代为办理。
(五)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发行总量11亿元,招标总量11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上下各浮动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
(三)时间安排。2011年11月25日上午9:5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四)参与机构。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五)招标系统。深圳市财政委员会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投标工作。
三、分销
本期债券可于2011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进行分销。承销商间不得分销。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认购资金缴纳
承销商于2011年11月30日前(含11月30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认购资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商未按时缴付认购资金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一期)认购资金(或逾期违约金)。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深圳市财政库款
收 款 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库处
账 号:271001
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011584002005
五、债权确认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确认认购资金足额入库后书面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总债权和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债权,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同时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确认分销认购人、承销商托管在证券登记公司的债权。
六、其他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次发行工作按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深财库〔2011〕71号)、《关于印发2011年深圳市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和考核规则的通知》(深财库〔2011〕70号)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2011年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名单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