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11]13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国家抗旱预案编制大纲》、《旱情等级标准》、《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因河道洪水、山洪灾害、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2 防汛抗旱以保障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4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1.4.5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也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市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设在市水务局。城市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市内四区防汛抗旱工作,渔业防台防汛办事机构负责海上渔业防台防汛工作,工作上归市防指指导。
2.1.1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大连军分区副司令员、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第二师师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建委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为副总指挥,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港口口岸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供销合作社、市气象局、大连电业局、武警大连支队、大连海事局、大连保监局、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市水文水资源局、金州新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高新园区管委会、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花园口经济区管委会、普湾新区管委会、甘井子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瓦房店市政府、普兰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共38个单位和部门为成员单位。
2.1.2 市防指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
2.1.3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新闻报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旱工程的管理,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实施水库、河道等较大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负责洪水资源的调度、利用、管理。
市建委: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当地抗洪抢险工作,负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排险,确保居民用气安全及本系统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计划的协调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
市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物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安排紧急转移灾民的生活,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下达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市国土房屋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城市危房险房的防汛安全工作。
市城建局:负责城区排水设施、市政道路的修复、清理,倒伏树木清理,户外大型广告、牌匾设施的安全监管以及本局职责内其他抢险工作和本系统内城市防台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查处占用市政设施影响城市防台防汛的违章行为,拆除影响城市防台防汛的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确保明沟暗渠、下水管线等设施完好,确保排涝泄洪畅通。
市交通局:负责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公路工程的防汛安全,及时修复水毁公路和桥梁;协调做好防汛抗旱人员、物资及设备的道路运输工作。
市港口口岸局: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水路运输保障。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的组织供应;负责收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市防指提供。
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船只的储备工作,负责全面抓好各区市县、先导区海上渔业防台和防风暴潮工作。
市服务业委:负责本系统防汛保安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
市卫生局: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及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在汛期特别要加强对矿山、尾矿坝及其他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汛期各旅游景点游客安全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监督指导所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重要工程设施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检查。
大连军分区:依据上级有关指示,负责指挥协调驻连部队和民兵参与抗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辽宁陆军预备役高炮二师:负责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防汛抗旱工作;按计划负责防汛物资储备;按计划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物资储备供应,确保灾后农业生产需要。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气象信息,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进行滚动预报。
大连电业局:负责抢险救灾用电安全,及时调度解决防汛抗旱的电力需要和抢修水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后电力供应。
武警大连支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大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风和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大连保监局:负责协调、监督、指导辖区内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保险业务,并督促其做好灾后保户的理赔工作。
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各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提供畅通的通信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应急保障。
国家海洋局大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风暴潮的监测和预警预报。
沈阳铁路局大连工务段:负责本系统的防汛保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的运输。
市水文水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报和水情、雨情等实测信息。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1.4 市防办职责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市级防汛抗旱总体规划和各类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抢险队伍、抗旱服务组织建设;负责水库防汛方案的审批工作;督促落实全市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实施全市应急度汛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抗旱工程建设。
2.2 县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在市防指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洪任务的部门、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市属水库、河道及各区市县、先导区内有重要防洪任务的单位,汛期可组建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成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实施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做出评估,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水库工程信息
①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按照经市或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运行情况。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市防指;小型水库出险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险情基本资料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2小时内报市防指。
②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③ 当出现特大暴雨、有漫坝危险,或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大坝安全,同时通信中断无法向上级请示决策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可按照水库汛期控制运用方案中的非常措施执行,以确保大坝安全、减少灾害。
④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保证群众安全转移,以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2)堤防、闸坝工程信息
① 当主要河道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于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同时上报市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市防指,并在2小时内上报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
② 当各类河道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袭击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及其通信联络方式,以利于加强指导或做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主管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上报市防指;对重大灾情,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地方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墒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雨情、水情和土壤墒情由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按相关要求上报市防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将受旱情况上报市防指。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区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流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河道、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风暴潮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并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各区市县、先导区、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要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有关标准确定并储备。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同时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的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2.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主要河流即将接近警戒水位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当主要河流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市防指或其授权的有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工程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向社会公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在辖区内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等。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按要求及时更新水、雨情。
3.2.3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灾害易发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4 台风灾害预警
(1)根据中央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各级有关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气象台应及早向各级气象和防汛指挥机构发布信息,并向当地军事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沿海地区,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4)水务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措施。
(5)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3.2.5 干旱灾害预警
根据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和等级适时启动相应的抗旱预案。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各项预案
(1)为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市防指负责组织市级各类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工作,并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予以修订;负责组织、指导各地的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
(2)各类防汛抗旱预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汛抗旱预案,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1.1按洪涝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和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4.1.2 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防指负责组织调度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直接上报市防指,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1.5 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ⅰ级应急响应
4.2.1 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或区域发生特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城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区市县、先导区城区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水库垮坝或两座以上(含两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4.2.2 ⅰ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汛情、旱情、灾情的发展动态、趋势,适时启动ⅰ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做出防汛抗旱防台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国家防总和省防指,必要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听取汇报并做出决策和部署;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防台、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质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市防指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城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县、先导区同时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4)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全市发生严重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ⅱ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研究部署防汛抗旱防台工作,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国家防总和省防指;派出检查组、督导组,检查并指导防汛、抗旱、防台、救灾工作;定期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做好各类工程和设施的调度管理;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保障防汛抗旱防台救灾物资和资金;派专家组深入一线指导防御、抢险、避险、救灾工作,根据情况需要设立临时前线指挥部。市防指加强值班,做好汛情、旱情、工情监测预报,分析灾情发展趋势,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汛情、旱情及抗灾行动情况的统计和报送工作;通过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适时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信息。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市防指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4 ⅲ 级应急响应
4.4.1 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较大洪水;
(2)多个区域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城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数区市县、先导区同时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4)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险情,或某座大中型水库发生险情;
(5)市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6)全市发生中度干旱;
(7)市管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4.2 ⅲ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ⅲ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并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 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某个流域发生一般洪水;
(2)某区市县、先导区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3)某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4)市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5)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7)重点河道险工险段等发生重大险情;
(8)市管河道下游发生较大险情。
4.5.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分析灾情发展动态,适时启动ⅳ级响应。
(1)市防指加强工作领导,同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加强汛情、旱情、工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发展变化趋势。市防办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相关工作;根据需要定期在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情、旱情通报,通报灾情及救灾行动情况。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相关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各项应对措施,按照预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洪水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人员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流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河流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洪涝灾害
(1)当出现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当地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组织水务、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风暴潮灾害
(1)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
(2)发布台风警报阶段。
①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② 海洋部门根据台风动向,分析、预报风暴潮,并及时报同级政府、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③ 沿海地区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风潮堤工程责任人应根据台风警报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④ 防汛指挥机构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防潮堤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按批准临时超蓄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当地政府做好受台风威胁地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准备工作。
⑤ 海上作业单位通知出海船只回港避风或就近港口避风。海洋渔业、海事、港口等部门部署检查船只归港锚固情况,敦促沿海地区做好滩涂养殖、网箱加固及渔排上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成熟的农作物、食盐、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
⑥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3)发布台风紧急警报阶段。
① 台风可能影响地区的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各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当地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登陆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② 气象部门应做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雨区的预报。海洋部门应做出风暴潮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做出河流洪水的预报。
③ 海上作业单位应检查船只进港情况,尚未回港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对停港避风的船只应落实防撞等保安措施。
④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保安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防潮堤管理人员临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⑤ 洪水预报将要受淹和受风暴潮影响的地区,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滑坡易发地区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⑥ 台风将登陆和台风中心可能经过的地区,当地政府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建部门做好市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医疗卫生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⑦ 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部门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⑧ 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医疗部门应组织医疗队集结待命。公安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⑨ 各级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渔业防台防汛指挥机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道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市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
(3)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轻度、中度、严重、特大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① 做好干旱地区计划用水;
② 在确保农村人畜饮水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抗旱水源及临时设施抢灌受旱农田;
③ 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中度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工业生产用水,尽量保证农业生产和生态不遭受大的影响。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 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3)严重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尽力保证农业生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 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 压减供水指标;
⑥ 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⑦ 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⑧ 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⑨ 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特大干旱。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适度保证工农业生产用水。主要采取下列措施:
① 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② 应急打井,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
③ 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④ 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⑤ 压减供水指标;
⑥ 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⑦ 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⑧ 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⑨ 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核实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4 市防指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省防指和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前线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防汛责任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主要河道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等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
4.12.3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2.4 地方信息发布: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结束
4.13.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供水基本解决时,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13.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管理局,按照防汛抗旱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据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常规的防汛抢险、救生、抗旱救灾所需的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等,以满足抢险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①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预备役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②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各区市县、先导区根据情况,组建本级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③ 调动防汛抢险队程序:一是各区市县、先导区需要市级防汛抗旱抢险队支持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批准。二是需要其他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所需要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市防指协商调动。
④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市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市防指根据需要向部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部队有关规定办理。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军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军队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地方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救护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当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 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遵照《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责任,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参加抗旱工作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1)建设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开展防洪抗旱新技术研究。建立完善以市防指为中心的市、县两级防汛通信与计算机网络系统。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建立专家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统一调派专家参加会商,或赶赴发生工程险情的现场指导抢险,以及指导抗洪抗旱救灾等。
(3)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宣传
(1)防汛抗旱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
(2)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定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实行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5.4.3 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每年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疏散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市防指负责组织多个部门联合进行专业抢险救灾演习。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协调相关部门对受灾群众倒塌房屋进行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 当地政府应组织环保等部门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1.5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实际发生状况,做好相应的救助工作。
6.2 防汛抗旱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1 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数据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 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河流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山洪、泥石流、滑坡等)、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 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 主要河流:指我市的碧流河、英那河、复州河、大沙河。
7.1.7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8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 年一遇的洪水。
7.1.9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洪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7.1.12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7.1.13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7.1.14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7.1.15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7.1.16 轻度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2%,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5%。
7.1.17 中度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4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5%,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10%。
7.1.18 严重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7%,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20%。
7.1.19 特大干旱:全市作物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或全市因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10%,或全市1/3以上城市干旱缺水率>30%。
7.1.20 城区:指城区居民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1 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32.7-41.4米/秒,也即风力12-13级。
7.1.22 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7.2-24.4米/秒,也即风力8-9级。
7.1.23 紧急防汛期: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河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大范围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修订1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市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市管水管单位和各区市县、先导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汛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灾害过后,市政府要对防灾工作进行总结。对在防灾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灾过程中受伤、致残的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种待遇;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