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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9 生效日期: 1993-12-0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3〕211号
福建省劳动局: 
  你局闽劳配(93)第014号便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能否仍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接受监督的问题。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 十三 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被判处徒刑缓刑的,也应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二、关于缓刑期内可否到其它企业就业,企业能否录用的问题。国务院关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条例已赋予企业用人自主权,其它企业是否录用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的合同制工人,由企业自已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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