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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起实现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四、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现设定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政府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和缴费补贴(入口补)两部分。1.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10元补贴;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个人缴费分别给予缴100元补20元、缴200元补25元、缴300元补30元、缴400元补3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40元补贴。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县(市、区)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参保。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调整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支付55元,市级财政每人每月支付10元。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其他参保人养老金支付。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城镇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均可)。

  八、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级统筹管理,随着工作推进逐步提高管理层次,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县级经办机构按规定设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保费收入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等。市财政按月将养老保险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县(市、区)财政;县(市、区)财政按月将市、县两级财政养老保险财政补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资金足额划拨县级经办机构基金专户。

九、基金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虚报冒领。

  十、工作要求

  (一)搞好经办管理服务1.市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县级经办机构业务,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进行宣传培训等。县级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收缴、支付和其他管理工作,记录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2.建立覆盖市、县(市、区)、街办、居委会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3.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的特殊性及工作需要,县(市、区)政府要在街道办事处明确承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按每位服务对象每年补助3-5元的标准,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

  (二)搞好制度衔接1.各县(市、区)确定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应与本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标准相一致,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缝衔接。2.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跨市、县(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暂无法转移的,保留个人账户,待条件具备后再转移。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配套衔接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由太原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组组织实施。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机构建设,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建立与各县(市、区)城镇居民参保人数和覆盖率挂钩的考核奖惩制度。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之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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