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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苏府规字[2011]1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苏州市建筑工地容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质量和品位,塑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筑工地容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各类在建、待建建设项目的占地场所,包括储备地块。

  第四条  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筑工地围挡及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建筑工地容貌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地容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按照规范明确建筑工地容貌的标准和措施。

  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分别是储备地块、待建地块的容貌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条  建筑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除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外,还应当与所在地城市建筑风貌相协调,与施工安全要求相一致。

  建筑工地围挡应当保持稳固、整洁、美观、安全。不得涂绘、张贴不健康的标语、口号、画面和未经审批的广告。陈旧、破损、污脏的围挡,应当及时修缮、更换、粉刷或者油漆。

  第七条  围挡设置主要形式

  (一)仿古式砌筑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色彩为白色或白色加灰边,采用黑色小瓦压顶,顶部水平或云墙形式;墙体上设置通透式、半透式或不透式花窗,花窗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条件的,围墙外可以增设花坛。

  (二)普通式砌筑实体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色彩和形式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具备条件的,围墙外可以增设花坛。

  (三)钢板式围挡。设置连续,拼接严密,牢固美观,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挡板式围栏。围栏排列整齐规范。

  第八条  围挡适用要求

  (一)古城区、古城风貌保护区内和市容环境管理示范路、景观道路、主次干道两侧的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应当设置仿古式砌筑实体围墙。其他区域的储备地块、待建地块,可以设置仿古式或者普通式砌筑实体围墙;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置钢板式围挡。

  (二)在建工地宜设置钢板式围挡。

  (三)临时市政工地、管线敷设工地宜设置挡板式围栏。

  第九条  建筑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地容貌责任单位应当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依法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二)建筑工地周边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文明、有序。每日有专人对周边进行清扫;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乱堆乱放,不得乱拉乱挂、乱倒垃圾,不得损坏周边的绿化;具备条件的应设置绿篱和临时绿化。

  (三)施工产生的污水、废水不得直接向场外排放、堵塞管道、浸漫路面。

  (四)建设项目竣工拆除围挡前,建筑工地容貌责任单位应当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理建筑余料、渣土、垃圾,并修整和复原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做到工完场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运输至核准的储运消纳场所。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十一条  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建筑工地容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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