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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禁止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与学科竞赛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1-11-1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教基一[2011]17号

  各区县教委:

  近期一些民间机构和组织,以举办“希望杯”数学竞赛的名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学生组织开展全市性的学科竞赛活动,收取报名费并向学校按比例返还,同时通过各种方式误导家长将从此类竞赛优胜奖获得者中选拔优秀学生,向高一级学校推荐,导致众多家长盲目报名考试。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精神,严重侵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加重学生课业负担减轻,骗取家长钱财,加重家庭经济负担,干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首都社会稳定大局。

  市教委历来明确反对并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举办任何形式的学科竞赛,近年先后果断叫停“迎春杯”数学竞赛,治理通过选拔学生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各类培训机构等,受到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对此次竞赛活动,市教委将予以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维护中小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首都稳定大局,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强调如下:

  一、各区县教委和各中小学校要积极倡导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始终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把着力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放在首要位置。

  二、各区县教委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五不准”和《实施办法》“六个不得”的规定精神,严禁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报名参加各种学科类竞赛活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入学工作中通过学科竞赛或参考竞赛成绩来选拔学生。

  三、各区县教委和学校要加强对干部教师的教育、管理和考核,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干部、教师不得参与介绍和组织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活动。凡有此类行为的,各区县教委要对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各中小学校不得违规出租校舍,为学科类竞赛活动提供场地。

  五、各区县教委要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一所学校和每一名教师,认真做好督查,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加盖区县教委公章,于11月28日(星期一)下班前报送市教委基础教育一处。

  六、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联合督导检查组,深入各区县进行督促检查。对学校和教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行为,将依据《实施办法》进行问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区县教委和各中小学校要高度关注学生的需求,切实为学生的长远发展着想,以学生为本,遵循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成长规律,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维护学生身心健康,真正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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