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征收方式和收入级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0 生效日期: 2012-01-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11]9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有关规定,有序开展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进一步发挥资金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一)主城区新购机动车的车船税不再由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分局代征。全市范围内所有机动车车船税由市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局集中管理,并统一委托具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集中入库。

  

  (二)船舶车船税继续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

  

  二、收入级次

  

  车船税由区县级收入调整为市级收入,用于区县(自治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