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11]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拟定的《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意见
(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委员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1年11月)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苏统字〔2011〕63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目的
通过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或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工程等。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的职责分工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市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等共同组织实施。
市统计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统计部门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棚户区改造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全市、市本级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区县(以下简称“老五县”)中央下放地方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计划及房源筹集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全市、市本级和老五县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筹集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计划与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区县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汇总、审核全市、市本级和老五县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等情况,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统计局;组织区县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地林场,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统计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
省监狱管理局系统所属单位,按照国家、省实行属地统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障性安居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各区县统计部门为基本汇总单位,负责搜集、汇总、审核本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并将基层表、综合表上报市统计局。
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市级主管部门对本级搜集和下级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五、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发布
为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准确,成立由市统计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参加的南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协调工作小组,按季召开联席会议,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经市政府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协调工作小组审定后,由市统计局统一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各区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的评估和发布工作参照上述模式开展。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是科学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这一重要民生工程进展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各区县政府与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该制度的贯彻实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并在人员和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支持。
(二)密切配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与同级统计部门建立规范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提供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部门在汇总各部门及基层统计数据之后,要将通过审核评估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数据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
(三)加强培训。各地要严格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业务与程序的培训,逐步提高基层部门和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表格要求。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统计频率为季报。
(五)实施日期。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