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1]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预防腐败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预防腐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
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为此,需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管理。
(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按照《通知》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落实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卡机构的核准制度,监督检查发卡人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加强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二)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负责党政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商业预付卡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收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推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建设。
(三)财政厅负责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四)商务厅负责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放的管理,贯彻国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相关行业标准和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发卡人落实购卡实名登记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加大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负责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和购卡单位的发票管理及税务稽查,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和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
(六)省工商局负责加强检查监督,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开展消费提示和消费警示。
二、落实制度,规范商业预付卡发行与购买行为
进一步落实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行为。
(一)落实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和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二)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者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三)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三、强化消费维权工作,保护持卡人权益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商务厅要进一步落实商业预付卡收费、投诉、保密、赎回、清退等业务管理制度,全面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四、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商业预付卡管理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对预付卡进行规范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对商业预付卡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从业务管理、税收、财务、发票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对商业预付卡进行联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