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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1 生效日期: 2011-11-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1]432号
  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我省大多数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即将到期,为认真贯彻落实《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维护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渔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对换发证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抽调专业人员具体负责落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在资金和设备上予以保障,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换发证范围

  

  持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三证”),已缴纳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导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且证书已经到期的海洋捕捞渔船。

  

  三、换发证程序

  

  1.打印新证。省、市渔业行政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换发证渔船名册在中国渔政指挥管理系统上先行打印渔业捕捞许可证,加盖核发单位公章和签发人印章,并登记造册后交由渔船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换发。

  

  2.通知换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新证后,通知渔船所有人持“三证”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发证申请。

  

  3.审核换证。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持临时证的海洋捕捞渔船“三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主要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核,需审核“三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包括:船体材质、建造完工日期、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主机功率、主机型号、持证人姓名等。通过审核的,在原临时证“记事栏”签署“三证”合法有效且内容相符,同意换发临时证的意见,由经办人员和签发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收缴原临时证发放新证书。

  

  4.汇总上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已换证渔船名册汇总报申领新证的机关备案,同时上缴下列材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船主身份证明材料、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新换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捕捞许可审核指定印章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和原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

  

  ⒌复核审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上述换证渔船材料进行复核,如存在“三证”不符等不符合换证规定的应退回有关材料,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更正核实。

  

  四、有关问题

  

  ㈠关于“三证”内容不符渔船的处置

  

  “三证”内容不符的临时证,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版海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证件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海渔〔2011〕324号)文件规定进行修正,具体情况如下:

  

  ⒈船长、型宽、型深、总吨位、净吨位、船体材质、造船厂、建造完工时间、主机型号等基本参数以渔船检验证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⒉船名号、船籍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所有人地址等以登记证书记载的数据为准;

  

  ⒊海洋捕捞渔船的主机总功率、作业类型、作业方式、核准作业区域、网目尺寸、执行休渔期规定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以捕捞许可证记载的数据为准;

  

  ⒋各单位发证有关数据,如证书编号、经办人、签发人、发证时间、有效期等以各单位发证数据为准;

  

  ⒌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渔船参数以渔业船舶检验数据为准;

  

  ⒍因操作录入及其他问题,需调整船名、船长、船籍港、船舶所有人、主机总功率和建造完工日期等六项渔船基本技术参数的,需由当事人提出,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省厅汇总后报农业部渔业局修正。

  

  ㈡应换发而未换发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不得办理渔船购置、更新改造、制造等手续,也不得办理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度审验和领取当年度油价补贴。

  ㈢换发的海洋临时渔业捕捞证书仍采用由农业部统一设计、印制的b5防伪纸打印,各地不得自行印制。

  

  五、工作要求

  

  ㈠加强培训教育。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和廉洁从政教育,保证熟练掌握和使用系统,进一步提高其工作效率、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确保换发证工作的依法、准确、高效和廉政。同时,各地渔业部门要将换发证工作与职务船员培训等工作相结合,加大换发证工作宣传教育力度,提高渔民群众换发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㈡强化协调服务。换发证涉及渔船登记、渔船检验等工作,要加强工作协调、密切沟通、主动配合,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办公”等方式,切实为渔民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同时,各地应将此项工作与新版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换发工作和油价补贴发放等工作紧密结合,促进换发证工作顺利开展,提高渔船管理水平。

  

  ㈢加强综合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把检查持临时证的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情况列入阶段性执法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海上和港口的检查,依法查处持无效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活动的渔船。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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