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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计委:
  为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现将这两个规章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颁布实施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陆续颁布了配套的规定,我市也颁布了《北京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规定,这些规定对于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为了做好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国家计委(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准确理解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自觉性。通过核准招标事项,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向招标投标当事人宣传招标投标律制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依法核准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
  项目审批部门要依法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计划(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要严格按照《北京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条件和不招标的条件,依法核准。

  三、依法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的要求,落实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完善监督手段,按照法定的监督环节、程序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多个行政监督部门,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相互协调,主动配合,共同做好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30号令)(略)
    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号令)(略)
二○○三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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