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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1 生效日期: 2011-11-01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1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积极探索不同地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我局决定在全国200个单位开展以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核心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试点单位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多年来,我国虽然保持着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良好局面,但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经营水平低下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森林每公顷蓄积量仅为85.88立方米,其中人工林更是仅为49.01立方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现实中森林资源的总量和质量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用可持续的方式对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经营管理,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的同时,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为推动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我局先后下发了《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为各地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指导作用。但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由于我国地域广泛,森林类型多样,要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类型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模式,必须以典型引路,大力开展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根据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围绕积极探索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制度和技术体系,通过各地推荐,在全国范围确定200个森林经营单位,深入开展以推行森林经营方案制度和森林采伐管理改革为重点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对推动我国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林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以构建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增强生态系统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以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优化森林资源结构为主线,以将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实施落实到山头地块为载体,深化采伐管理改革、转变经营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提升我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探索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森林可持续经营模式;二是坚持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改善和提升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三是坚持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建立科学经营和严格保护森林资源长效机制;四是坚持科学谋划、统筹兼顾,实现兴林和富民的紧密结合。

  (三)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通过试点和总结推广,基本完成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率达到100%,集体和其他所有制森林经营单位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率达到80%以上,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核心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体系,即以全国林业发展区划及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为基础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宏观指导体系;以全国、省和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为基础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区域决策体系;以各类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为基础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实施体系;以多种森林经营技术、模式为基础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推进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总体进程。

  三、开展试点的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县级森林经营规划。县级试点单位,要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分类区划界定的基础上,以《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编制指南》等为依据,科学编制《县级森林可持续经营规划》。县级森林经营规划要明确区域内森林经营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以及森林培育、森林采伐、森林健康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任务和措施,以此作为县级区域森林经营的指导性文件,并作为区域内各类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要特别注重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做到森林功能区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总体要求相一致,经营模式的确定与经营者的意愿相协调,管理措施与分类经营政策相统一。
各试点单位要在“十二五”期间高质量地完成县级森林经营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力争将森林经营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同时围绕规划的编制、审核审批、监督管理、监测调整等,探索建立确保规划实施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体系。

  (二)全面抓好森林经营方案制度的落实。森林经营方案是森林经营主体和林业主管部门经营管理森林资源的最重要依据。各试点单位要在区域森林经营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及实施规范》和《简明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的要求,国有林要以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为单位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集体林和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要以行政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为单位,编制和实施简明森林经营方案。通过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明确造林、抚育、改造、采伐、管护等森林经营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十二五”期间,各试点单位要在高质量地完成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森林经营方案审核(备案)制度和森林经营方案实施保障机制,定期开展森林经营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成效监测,牢固确立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真正使森林经营方案作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得到全面体现和落实。

  (三)不断深化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森林采伐是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关键措施和核心环节,在森林培育到利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离不开森林采伐这一措施的调整和干预。各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开展的改革实践,围绕森林采伐限额编制、采伐指标分配、采伐管理公示、审批程序简化、监管方式改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探索森林采伐管理的新机制。要把推进森林经营方案制度与采伐管理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把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采伐量作为编制和分解采伐限额的主要依据,逐步从采伐指标管理向依据森林经营活动进行采伐利用管理转变。在集体林权主体改革已完成,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已落实到户的地区,可以行政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经营主体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逐步将采伐限额指标“进村入户”,使每一个经营者对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采伐指标的分配、采伐方式的设计等做到“5年、10年早知道”,确保采伐管理的政策得以阳光操作,最大限度地落实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村、示范林。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建立一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新科技、新方法的示范模式林。同时,要按照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原则,在试点县(局)范围内建立一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示范场、示范村、示范户,围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林下资源综合开发、林业产业健康发展等,探索建立长远利益和近期利益相结合、林农致富和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新模式和新机制。对于建立的示范林、示范场、示范村、示范户,各地要使其保持相对稳定,通过不断地总结和推广其典型经验,使其真正发挥“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能推广”的带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监测评价体系。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集团公司、生产建设兵团,下同)应建立能客观反映森林经营动态、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各试点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做法,为科学指导今后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四、开展试点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是一项长期的建设任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的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抓紧对试点单位试点实施方案的审定,尽快启动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工作。

  (二)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单位必须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做好试点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试点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批复工作,并将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统一报我局资源司备案。我局将在各地试点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指南。同时,各试点单位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在充分考虑和结合本单位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各年度试点内容和任务,合理确定试点进度,稳步推进,系统、科学、规范地开展试点工作。
(三)强化试点队伍和制度建设。要通过各种培训,提高决策者、管理者、操作人员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理论和业务水平,建立起一支懂技术、懂管理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人员队伍。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规程,确保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工作始终沿着科学、正确的方向推进。

  (四)积极稳妥和统筹推进试点工作。要加强对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试点工作的社会氛围。按照“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把握好时机,选择好突破口,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对于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的通知》(林造发〔2009〕180号)所公布的单位重叠的试点单位,要根据各试点工作的整体思路,统筹考虑,协同推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决不允许因为试点出现乱批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也决不能因为试点影响到林区稳定。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名单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全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名单

  

  
单位
数量
试点单位
北京
3
通州区、延庆县、市共青林场
河北
6
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管理局、平泉县、隆化县、赤城县、香河县
山西
6
中条山森林经营局、祁县、和顺县、太岳山森林经营局、右玉县、陵川县
内蒙古自治区
6
和林县、临河区、开鲁县、奈曼旗、敖汉旗、克什克腾旗
辽宁
9
岫岩县、清原县、新宾县、抚顺县、本溪县、桓仁县、宽甸县、黑山县、建平县
吉林
6
通化县、梨树县、敦化市、农安县、洮南市、吉林省蛟河林业实验区管理局
黑龙江
7
哈尔滨市直属林场、牡丹江市直属林场、依兰县、东宁县、汤原县、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
上海
1
上海松江林场
江苏
6
溧阳市、盱眙县、新沂市、溧水县林场、句容市林场、常熟市虞山林场
浙江
8
临安市、淳安县、安吉县、武义县、永嘉县、开化县、松阳县、龙泉市
安徽
8
旌德县庙首林场、霍山县茅山林场、全椒县瓦山林场、沙河集林业总场、管店林业总场、黄山区游山林场、石台县矶滩联营林场、太湖县乌留石林场
福建
8
邵武市、永安市、长泰县、永春县、顺昌埔上国有林场、漳平五一国有林场、福建省建阳市国营溪东林业采育场、福建省沙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林业采育总场
江西
8
崇义县、井冈山市、靖安县、婺源县、铜鼓县、资溪县、武宁县、浮梁县
山东
6
胶南市、龙口市、广饶县、邹城市、滕州市、菏泽市牡丹区
河南
6
洛宁县、范县、国有陕县窑店林场、国有民权林场、国有尉氏林场、国有商城黄柏山林场
湖北
8
公安县、京山县、恩施市、随县、当阳市、崇阳县桂花林场、太子山林管局、谷城县
湖南
8
浏阳市、华容县、绥宁县、资兴市、桑植县、双牌县、靖州县、洪江市
广东
8
翁源县、蕉岭县、四会市、清新县、开平市、东源县、新兴县、省西江林业局
广西壮族
自治区
8
武鸣县、苍梧县、永福县、大新县、灵山县、桂平市、防城区、派阳山林场
海南
4
岛东林场、澄迈林场、屯昌县、白沙黎族自治县
重庆
5
黔江区、江津区、永川区、南川区、丰都县
四川
9
珙县、叙永县、安县、宣汉县、雅安市雨城区、巴中市巴州区、通江县、崇州市、洪雅林场
贵州
8
余庆县、平坝县、都匀市、锦屏县、黄平县、铜仁市、织金县、册亨县
云南
8
师宗县、石屏县、西畴县、景谷县、景东县、腾冲县、芒市、耿马县
西藏自治区
2
波密县、芒康县
陕西
6
彬县、洛南县、佛坪县、陇县、韩城市、桥山林业局
甘肃
3
小陇山林业实验局、庆阳市合水林业总场、陇南市康南林业总场
青海
4
门源县、大通县、互助县北山林场、玛可河林业局
宁夏回族
自治区
2
宁夏六盘山林业局挂马沟林场、宁夏青铜峡市树新林场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
4
伊宁县、玛纳斯县、拜城县、麦盖提县
内蒙古森工
集团
4
得耳布尔林业局、金河林业局、库都尔林业局、阿里河林业局
吉林森工
集团
4
松江河林业局、露水河林业局、汪清林业局、白河林业局
龙江森工
集团
7
朗乡林业局、友好林业局、大海林林业局、林口林业局、方正林业局、东方红
林业局、带岭林业局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2
塔河林业局、松岭林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
伊犁农四师六十七团、七十七团
合计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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