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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及复核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31 生效日期: 2011-10-3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经信企[2011]727号
  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本市十二部门《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沪经信企(2011)166号〕,做好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及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管理

  

  (一)凡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的中小企业,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沪中小企业领导办〔2011〕13号)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我委负责,采取全年受理、滚动认定的方式。各区县经委(商务委)负责“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组织推荐工作。

  

  (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取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请: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http:// yxjc.ssme.gov.cn)进行注册,并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书面申请: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并报送区县经委(商务委)。

  

  3.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三)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内容核实,并将申请材料报送我委。

  

  (四)我委将对区县经委(商务委)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后进行认定。

  

  (五)经认定的中小企业,授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享受相关政策扶持。

  

  二、复核管理

  

  (一)“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年进行资格复核。

  

  (二)为了提高效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复核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每年5月31日之前,“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进行在线填报,更新相关信息。

  

  (三)每年6月15日之前,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对申请资格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出具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我委。

  

  (四)我委收到区县经委(商务委)行文后,将在10个工作内完成复核工作。

  

  (五)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取消其“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1.不符合《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的;

  

  2.不填报统计调查表的;

  

  3.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

  

  (六)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2011年10月15日之前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前进行资格复核。企业应于2011年11月15日之前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监测平台申请复核。各区县经委(商务委)应于2011年11月21日之前出具初审意见,并行文报送我委。

  

   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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