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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高污染黄标车区域限行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30 生效日期: 2011-09-01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11]29号

  

  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并经公开听证,市政府决定,对高污染黄标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的交通管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1年9月1日起,每日7:00至20:00,在市南区麦岛路以西、香港中路-香港西路-文登路以南、南海路以东区域(包含边界道路,以下简称限行区域),禁止国ⅰ以下(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污染黄标车通行。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暂不列入限行范围。

  二、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高污染黄标车限行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驶离限行区域。

  三、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

  四、自2012年起,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扩大限行范围。

  五、本通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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