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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经贸业务管理坚决打击走私行为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4 生效日期: 1998-09-0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政发第64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公司: 
  为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我部已于7月31日发出《关于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走私行为的紧急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558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现将进一步加强管理,防范和打击各种走私行为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我部《紧急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的企业的管理,逐项落实。 
  二、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海关,主动与海关加强沟通,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各类从事进出口的企业是否有走私行为。对有走私行为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不仅要从业务管理方面加强监控,从严审批其有关进出口业务,还要积极协助海关依法查处。 
  三、针对当前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问题突出,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加工贸易合同的审批,要建立审批责任制,严格按台帐制度要求审查加工生产企业,严防“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 
  (一)对棉花、羊毛、植物油、天然橡胶、食糖等重点敏感商品,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不得超配额审批和发证。对已审批的合同,要加强核销跟踪,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合同,要加强对该企业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通过联合年检情况的审查。 
  (三)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应按规定的期限加工复出口,不得转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复出口的,需报原审批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严禁私自内销,变相走私。 
  四、进一步加强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各发证机构要按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统一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保证联网核销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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