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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省上饶市“8·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12 生效日期: 2011-08-1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2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1年8月6日4时36分许,沪昆高速公路503km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境内)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河南省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豫pe8977(豫p5171挂)的重型半挂车,与号牌为豫pc5389(豫pn728挂)的重型半挂车发生追尾后冲入对向车道,与号牌为浙cyb192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13人)、号牌为豫pe676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号牌为赣dc3581(赣d5935挂)的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17人死亡、2人重伤。

  该起事故暴露出货运车辆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非法营运、超员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也暴露出一些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非营运车辆非法营运、货运车辆监管有漏洞等薄弱环节。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针对近期道路客运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批示。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对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作出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暑期客运市场繁忙、汛期灾害因素增多的特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强化路面巡查力度,坚持7座以上客车逢车必查,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速超载和非营运车辆非法载客行为,严格查处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要严格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和超员车辆、带病车辆出站,严厉查处不进站经营、无证经营、非法载人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整治专项行动,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号)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拓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11〕97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继续加大“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以县级以下客运企业和个体运输户(挂靠车辆)为重点,按照“六个一”的要求大力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大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确保车辆状况、仪器仪表、维修保养安全可靠。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客运企业,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要依法收回线路牌。对辖区内货运企业,包括个体经营者要进行摸底排查,逐车逐人建立档案,健全完善货运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货车安全检查,加大对货车违规生产和改装的查处力度,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全面提升驾驶员的素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下大气力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加强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道德、安全意识、安全技能;要强化管理措施,整顿驾驶员队伍思想、整顿劳动纪律、整顿工作作风,尤其要严厉整治酒后驾车、疲劳驾驶、“三超”等行为,努力培育养成驾驶员自觉守法、遵章守纪、按章办事、不徇私利、不枉良知的良好品格,切实做到理性行车、规范行车、安全行车。与此同时,要严格资质审查、考核发证、监督考评和日常管理。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确保按期结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跟踪督促事故责任和整改措施的落实。要通过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责任追究,教育广大企业和干部群众,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隐患、堵漏洞,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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