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铜人社[2011]363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推进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促进创业工作中的作用,经研究制定了《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支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促进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推动省级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十条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将鼓励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本市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大学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和农村转移劳动力(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并按照已发布的相应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与贴息政策。
二、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上述人员自主创业的,视其规模最高可以提供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上述人员合伙创办企业,可以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扩大贷款规模,最高可以提供50万元的担保贷款。
三、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当年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高可以提供200万元的担保贷款。对达不到上述比例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以及经营规模,给予人均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和贴息按已公布的政策执行。
四、支持初创企业进一步发展。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或创业园孵化)扶持成功创业,按时还款并带动就业人数达5人以上的创业实体,可以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五、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可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经营良好、收入稳定(月工资达到全市职工平均收入以上)的各类企业员工给予反担保;可以创业人员或其亲友的房屋、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作为抵(质)押品反担保;可以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商标及专利等动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反担保。
六、实施“你贷款、我贴息”的政策。 符合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初始创业人员,自行在经办银行成功申请小额贷款的,可享受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贴息额度、期限比照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七、简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程序。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经营地或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创业服务站)进行初审,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受理,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及时提请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审核一次,对审核合格的,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八、积极推行创业培训与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联动服务模式。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更好地结合起来,帮助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强化创业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创业项目的成功率。
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与信用社区建设联动机制。鼓励和指导工作基础好的社区开展信用社区创建工作,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创业服务站)对社区人缘、地缘管理的优势,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贷前审查、贷后跟踪、建立借款人信用档案等工作,为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经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可试行三人以上联保互保的形式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
十、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补偿贴息支持和奖励机制。市财政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贷款的贴息和提高额度部分的小额贷款贴息。对于小额担保贷款超过国家规定额度部分的贴息,由市财政从就业专项资金中予以解决。在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按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2%安排奖励资金,用于小额担保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有关单位的奖励;对贷款代偿后经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予以收回的资金,按实际回收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