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办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各条战线和社会各个阶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过评选表彰,大力弘扬劳模精神,激励和鼓舞全市人民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徐州作出更大贡献。
? 二、推荐评选范围
? 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范围是:2001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社会各阶层人员。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人选的结构要与社会结构、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对象一般应从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已取得相应荣誉称号的人选中推荐。事迹突出、有特殊贡献且符合评选条件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推荐。
? 三、评选条件
?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甘于奉献,在实现“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和谐企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控制人口,改善环境,保护资源,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 四、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2006年分配我市的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97名。分配原则:以2001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分配比例为基础,并依据各县(市)区、各单位城乡就业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其中,企业一线职工不低于总数的30%,农民不低于总数的25%,各类企业负责人不超过总数的12%,妇女、少数民族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各县(市)、区要兼顾到重点工程建设人员、高新技术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资企业的从业人员。
? 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凡所在单位党的组织关系在我市的个人均参加所在地评选。
? 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产生,逐级审核,经各县(市)、区和各有关单位同意后,上报市推荐评选办公室。推荐人选必须认真履行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并先后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范围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市)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中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五、表彰奖励
? 对受到表彰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或“江苏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和奖金。
附件: 1.徐州市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略)?
2.徐州市2006年江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委员会名单?(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