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房资金发[2011]3号
各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的规定,自2011年7月7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其他住房资金存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补贴存款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当年缴存 |
0.50 |
0.50 |
上年结转 |
2.85 |
3.10 |
二、单位住房基金和售后共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一)单位住房基金和售后共有住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存款部分存款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项目 |
利率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一、活期存款 |
0.50 |
0.50 |
二、定期存款 (整存整取) |
- |
- |
三个月 |
2.85 |
3.10 |
半 年 |
3.05 |
3.30 |
一年 |
3.25 |
3.50 |
(二)从2011年7月7日起存入管理中心的定期存款,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2011年7月7日前存入的定期存款,在定期存款未到期时,仍按原利率计息;定期存款到期后办理续存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