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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30 生效日期: 2011-09-0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主席令第48号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 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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