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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4 生效日期: 2011-06-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监察厅、物价局、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纠风办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召开的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畅通便捷出行,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统一部署,结合我省收费公路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实施,依法清理,标本兼治,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一年左右时间的专项清理工作,全面调查摸清全省收费公路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努力规范我省收费公路管理。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我省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二、政策依据

  

  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原交通部、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七)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2004年11月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实施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间批准立项,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项目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予以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政府做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后,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对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 8月31日)。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等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及本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截止到2011年4月30日正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认真填报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同时提供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确保填报内容真实、全面,数据精确、翔实。2011年8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的填制工作,并形成统一意见,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11年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 12月31日)。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等相关部门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进行逐一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严格抓好整改落实和监督检查。同时,降低我省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调整或撤并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间距、城市周边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出行的普通路桥收费站,对经依法清理予以取消和保留的收费站(点)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2年1月31日— 2月29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对各地调查摸底、自查自纠以及整改措施落实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省际互查。对清理工作不到位或存在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国家部委的督导、检查工作,保障专项清理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3月1日— 5月31日)。2012年3月20日前,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各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等工作情况,并就降低高速公路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撤销或调整城市周边及影响人民群众出行的普通路桥收费站、收费公路筹融资、建立完善普通公路投融资体制机制等问题,形成统一意见,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根据国家收费公路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的长效措施,建立完善收费公路相关法规制度,理顺监督管理体制,优化筹融资机制,逐步加大财政投入,降低收费标准,广泛深入地开展“保畅通、保安全、树品牌、树形象”活动,不断强化服务质量监管,逐步建立起以非收费公路为主体、以收费公路为补充的良性发展的公路体系,进一步提高我省公路交通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出行条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国家实施收费公路政策以来,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得到快速发展,对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专项清理工作是有效解决收费公路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快公路交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高效率、高质量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专项清理工作责任。省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拟订专项清理实施方案,填报清理调查表,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建议及整改措施,汇总各部门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组织落实省政府决策,上报专项清理工作总结,加强收费公路监督管理并健全完善相关政策等专项清理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收费公路和非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研究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物流业与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政策研究及提供专项清理相关数据资料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两条线”、筹融资体制机制、统贷统还、预算管理、公路发展资金支持保障政策研究及提供专项清理相关数据资料等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期限政策研究及提供专项清理相关数据资料等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负责专项清理信息公开公示、行风评议及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工作。

  

  (三)依法清理,稳步推进。收费公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跨度大、情况较为复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同时,要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有机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处理清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保障公路收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抓好贯彻落实,妥善加以解决。同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出台相关措施和地方性规章,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政府监管,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进一步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为确保并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我省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原则上不得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五)公开信息,强化监督。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收费公路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公开监督电话,正确解答相关问题。对经省政府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要按规定公布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

   山东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军民 (省委常委、副省长)

  副组长:李世瑛 (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贾学英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 员:薛 克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国良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巡视员)

  阮凤英 (省财政厅巡视员)

  孙继业 (省监察厅副厅长)

  徐 强 (省物价局副局长)

  马国柱 (省纠风办副主任)

  范正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谢 涛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路 康 (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日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厅长贾学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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