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人社办发[201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北等5个省自治区开展博士后工作分级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50号),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以及城市户口未就业子女,以下同)户口迁移及子女上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户口迁移问题
(一)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设站单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迁出、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为博士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博士后一起流动。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口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件,为其配偶、子女办理暂住户的手续。
(三)博士后期满出站,分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作的,当地公安部门均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出站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子女上学问题
(一)各地幼儿园和中小学应准予本地区博士后子女就近入园和上学,不应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
(二)博士后子女可在暂住户口所在地报考重点高中和普通中学。如他们原在重点高中上学,经过考核合格后,可转入对等重点高中。
(三)博士后子女入托、上学、报考(转入)中学,均凭盖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上学介绍信》到暂住户口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1.国家科委、公安部(86)国科发干字0398号文件(略)
2.国家科委、国家教委(86)国科发干字0751号文件(略)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落户)式样(略)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介绍信(入园、学)式样(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