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科综函[2011]152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们《关于申请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函》(京建函[2011]2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地联合开展北京市范围内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请你们在工作中,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北京市的标准及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工作方案,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评价标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我司。
此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