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1 生效日期: 2011-06-21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办流通函[201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自2006年起,我部开展了两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促进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在总结前两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商务部决定在“十二五”时期开展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范围

  

  本次试点以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城市为主,适当考虑部分基础较好、具备条件的县级城市,已列入前两批试点的城市不在本次试点范围。

  

  二、试点城市认定程序

  

  (一)各地推荐。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推荐2个城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单独报送。

  

  (二)专家论证。按照试点城市确定条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研究确定第三批试点城市。

  

  (三)结果公示。确定的第三批试点城市将在商务部网站公示。

  

  (四)发文公布。2011年9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三、被推荐城市的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将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近期一项重点工作。具有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城市回收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明确具体。

  

  (二)具有由市人民政府牵头或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

  

  (三)具有不少于2家能够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

  

  (四)具有规范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地方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包括资金支持、用地安排、税收优惠等方面政策。

  

  四、推荐材料要求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

  

  (二)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申报表(附件1),同时附被推荐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机制文件。

  

  (三)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

  

  (五)被推荐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包括: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现状,未来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实施步骤、体系建设重点企业情况、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组织领导、地方配套措施及其他内容。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需装订成册),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于7月31日前统一报送商务部。

  

  五、认真总结评估前两批试点

  

  为及时总结前两批试点城市经验,了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请各地督促前两批试点城市对照试点实施方案,认真总结评估,完成总结或阶段性评估报告,并认真填写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表(附件2)以及承担城市体系建设项目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

  

  同时,为做好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培育工作和有关项目储备,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认真填报本地区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附件3)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情况表(附件4),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材料于7月31日前上报商务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沟通。

  

  联系人:流通发展司 矫旭东 尹 虹

  

  电 话:010-85093788 85093753

  

  传 真:010-85093788

  

  e-mail:ltwuliu@mofcom.gov.cn

  

  附件:1. 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申报表

  

  2. 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表

  

  3. 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4.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情况表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申报表

  

  
城市名称
 
填报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手机
 
申报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现状
(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数量(个) 
(2)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数量(个) 
(3)再生资源集散市场数量(个) 
(4)是否建立再生资源信息平台
(5)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次数(次);培训人数(人) 
(6)其他主要建设内容
申报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申报城市
市政府意见
 
(盖章)
日期
申报城市所在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注:本表可以复制,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

  

  附件2:

  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表

  

  城市名称: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

  
年份
城市基本情况
回收行业情况
回收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人口(万人)
gdp(万元)
回收企业数量(个)
从业人员数量(人)
年回收额(万元)
年回收量(万吨)
利税额(万元)
回收网点
分拣中心
集散市场
城区
乡镇
数量(个)
回收量(万吨)
数量(个)
回收量(万吨)
数量(个)
回收量(万吨)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预计)
 
 
 
 
 
 
 
 
 
 
 
 
 
 
合计
 
 
 
 
 
 
 
 
 
 
 
 
 
 


  

  附件3:

  城市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经营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企业(集团)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港澳台资;外商投资企业
职工人数(人)
 
注册资本
(万元)
 
银行信用等级
 
企业总资产(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值(万元)
  资产负债率(%)
 
企业贷款余额(万元)
 
2010年再生资源分品种经营情况
单位
年初库存
回收量
销售量
销售额
(万元)
废钢铁
万吨
       
废有色金属
万吨
       
其中:废铜
万吨
       
 废铝
万吨
       
 废铅
万吨
       
废锌
万吨
       
废家电
万台
       
废塑料
万吨
       
废纸
万吨
       
废轮胎(橡胶)
万吨
       
报废机动车

       
万吨
       
废玻璃
万吨
       
废木材(家具)
万吨
       
其它(小计)
万吨
       
合计
万吨
 
 
 
 


  注:1、本表可以复制,内容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

  2、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定数量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填报。

  

  附件4:

  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基地名称
 
承建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地址
  成立时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登记
注册类型
国有或国有控股;股份制;民营;港澳台资;外商投资企业
职工人数(人)
 
注册资本
(万元)
  银行信用等级(万元)
 
企业总资产(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值(万元)
  资产负债率(%)
 
企业贷款余额(万元)
 
近三年
经营情况
20 年
20 年
20 年
主要经营品种及回收量
回收总量
(万吨)
       
销售收入
(万元)
       
税金
(万元)
       
税后净利润(万元)
       
前期手续报批情况
土地规划情况:已有土地证 未有土地证(请注明目前状态:  )
立项情况:已有立项报告 未立项
环评情况:环评报告已获批准 尚未完成环评报告
基地建设情况
是否符合市容要求:符合 不符合
是否符合消防要求:符合 不符合
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符合 不符合
是否具备隔离围墙:具备 不具备
是否具备硬化防渗地面:具备 不具备
园区绿化率:%
“五区一中心”完成情况:商品交易区 分拣加工区 仓储配送区 商品展示区 配套服务区 培训中心


  注:本表系各地下一步计划培育的基地项目。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