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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4 生效日期: 1995-08-04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开行专家(1995)158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专家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并经行领导批准。现予颁发施行。 
 
 
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推动宏观经济决策和投融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发展的需要,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是国家开发银行的咨询机构,是行领导的智囊团。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地区布局政策、金融法规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开展工作。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行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秘书长兼任。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副主任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1、研究国家开发银行的发展方向、方针、战略及其实施方案,为国家开发银行履行政策性投融资职能服务。对关系到我行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体制改革、国际金融等重大课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 
 
  2、研究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的金融、贷款倾斜等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国家五年计划和长远规划中与国家开发银行有关的产业政策、地区布局和重点行业发展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接受行领导委托,对国家开发银行所承担的重大项目的贷款评审、竣工验收、总结评价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对国家开发银行在政策性投融资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急难问题组织专题研讨,提出解决办法和意见。 
 
  4、接受行领导委托,参与国务院交办的重大项目的调查研究。 
 
  5、为国内外投融资机构和国内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6、组织开展投融资领域有关业务和学术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内外对口组织的有关业务和学术活动。 
 
  7、团结、吸收和聚集一批国内外优秀专家,特别是金融专家,同时促进、培养和激励优秀人才的成长。 
 
  8、办理行领导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专家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报告;通报组织和人事变更情况;根据行领导要求,讨论有关宏观经济政策和其它重大问题。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个专家组。专家组原则上按照行业划分,亦可根据产业、经济大区或任务划分。专家组应密切与有关业务局的联系,并提供咨询服务。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本组的业务工作及日常活动。 
 
  根据业务需要专家委员会可组建课题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备案,课题完成即告取消。 
 
 
第三章 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的条件。热爱祖国,作风正派;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投融资业务,有较强的调研能力;在工作中作出较大的成就和贡献;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义务和权利。积极参加宏观经济研究,为促进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发展,不断作出贡献;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作风,在科研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金融科研队伍建设;参加国家开发银行及专家委员会活动,按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承担开发银行及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任务。 
 
  对开发银行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专家委员候选人(含行外及外籍专家候选人)有提名权;在专家委员会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   增聘专家委员。增聘专家委员每年进行一次,增聘的名额和外聘专家的选聘办法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增聘专家委员,不受理本人申请。专家委员候选人由专家委员提名。对每次增聘,每位专家委员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家委员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行业专家进行,并提出评审意见,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聘为专家委员,并通告全体专家委员和行内外有关单位。新增专家委员,由行长(专家委员会主任)颁发聘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两年,根据需要,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本人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可以解聘;专家委员聘任期满一个月内未接到续聘通知的,自行解聘。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因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规,危害国家开发银行利益和荣誉,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和决定撤销其专家称号并通报全体专家委员,并通知行内外有关单位。 
 
 
第四章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纳入行机关编制,挂靠在办公厅,业务工作受专家委员会领导。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在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1、根据专家委员会的章程,拟定有关制度及办法;起草和整理有关报告、协议、纪要等文件;收集、整理、编印专家刊物。 
 
  2、管理专家委员会技术档案及有关文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和管理信息库、数据库、资料室和图书室,保证专家调研工作的正常开展。 
 
  3、根据专家委员会领导要求,协调、联络和安排专家的各项业务活动并办理有关行政事务。 
 
  4、管理专家经费,制作财务报表。 
 
  5、管理专家委员会资产。 
 
  6、管理专家委员会印鉴,出具函件证明,办理专家接收、解聘手续;负责与人事、党委及有关厅局的业务联系,落实国家开发银行统一布置的工作。 
 
  7、完成专家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活动经费单列,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年度核拨。对所承担课题的研究费用另行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刊 物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不定期编印《专家建议》,用以刊发专家建议、调研报告和学术论文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提交专家委员会全体大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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