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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8 生效日期: 1996-10-28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6]72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湛江、清远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省政府粤府〔1996〕44号文件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函》的要求,我省必须于1997年底前完成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清理修订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迅速组织落实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清理任务重的单位,要成立专门的清理小组,有关领导要亲自把关,以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各单位按执法责任制的分工原则,对《广东省清理规章参考目录》(见附件一)列出的由本单位负责清理的项目提出清理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负责清理的,各自根据本身的业务提出意见;对由其他单位负责清理的项目,如本单位认为有直接关系的,也可提出清理意见。目录中未列进去而仍在执行的,或已宣布废止而目录又列进去的项目,也请有关单位提出清理意见。
  关于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已于今年7月8日转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的函》(见粤办函〔1996〕357号),请一并执行。

 

  三、这次清理的重点是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行政处罚以及与处罚相关的内容,如行政处罚的设定(行为、种类、幅度)、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等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必须予以修订。

 

  四、对清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单位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社会发展的形势和工作实际,分别提出废止、有效或修订意见,并按要求分别填写《按<行政处罚法>清理法规申报表》(见附件二)、《按<行政处罚法>清理规章申报表》(见附件三)、《按<行政处罚法>修订法规申报表》(见附件四)和《按<行政处罚法>修订规章申报表》(见附件五)。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意见于1996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局;规章的清理、修订意见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局。
  在清理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局联系。
  附件:(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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